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日,原告陈某某作为劳动者与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安排原告从事外卖骑手工作。2021年6月7日,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21年9月8日,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书》。双方合作内容为被告从事美团配送行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寻找、筛选合适的自由职业者,并由被告支付服务费和任务佣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再将任务佣金发给自由职业者。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转账9,580.00元、5,945.00元、11,024.00元、7,511.00元。2022年5月5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1月17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原、被告在2021年10月到2022年1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释法析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其于2021年12月22日订单操作记录能证明其从事骑手配送行业,且该订单操作记录加盖被告的公章,故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对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被告公司从事美团配送行业,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符合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条件,应尽全力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故能够确认原告系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并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但根据业务外包协议书中约定,系被告公司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和任务佣金后,科技有限公司再将佣金发给自由职业者。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据统计,2024年1月外卖骑手的数量达到1300万人,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整体市场的15%,其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代表,其工作状况和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外卖骑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能够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赔偿的前提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众多配送公司又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书,并由第三方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能否就能够认定配送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不能简单从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就认定劳动关系,应从劳动管理、相关公司的业务组成等情况综合认定外卖骑手与相关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