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扬法治双翼 护青春成长

  发布时间:2024-09-12 14:48: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桥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拖欠抚养费案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用法化解双方矛盾,消除对立情绪,促成和解履行,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明明(化名)系本案原告,其母亲张某系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称,其与吴某离婚后,吴某遂组建新家庭,不再给付抚养费,因明明考上某重点高中却拿不出学费,眼瞅着马上就要开学了,张某万般无奈之下,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法院调解

双桥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承办人为避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商调解。 

“就算离婚了,明明也还是你儿子,血脉是割舍不了的”“再不履行离婚判决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孩子能上重点高中不容易,分这么高,多少人羡慕不来”……

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经过承办人4个多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劝导,吴某终于松动,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父亲的失责。在承办人见证下,主动筹措资金,当场履行拖欠的抚养费4万余元,该起抚养费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离婚后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子女不应成为离异家庭的受害者,对于子女的照顾和关怀不应因离婚而缺位。且高中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阶段,是青少年长身体、长知识的关键时期,也是思想的成熟期,无论夫妻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抚养义务,始终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精心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