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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法院与司法局发文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12 08:48: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桥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印发《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全面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为本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一名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出尽出”。

《办法》提出了庭前“研究”+庭审“出声”的要求。庭前要求研究案情,熟悉法律规定,组织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要求积极参与案件答辩、提交证据、辩论等环节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有效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效果。

《办法》明确了府院信息共享。明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三日及时通知区司法局;每季度向区司法局通报行政案件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区司法局定期对行政案件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

《办法》规定了出庭应诉考核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司法建议书办理情况以及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等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可考核内容;人民法院对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情况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并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该《办法》的出台,是双桥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双桥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行政审判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