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守信,进一步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护大、中、小企业稳中向好发展,近日,双桥法院印发《关于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信用承诺机制的适用主体为法人。
《细则》指出,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自身失信行为,积极提升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确有诚意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的,应当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予以支持。
《细则》规定,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的;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的;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下一步,双桥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细则》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