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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法院反映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注意四方面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08 10:53:4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逐步加强,执行异议之诉逐渐成为法院案件的常见类型,并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2021年,双桥法院共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6件。经分析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恶意串通干扰执行现象普遍。随着执行异议诉讼救济实施的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逐年呈快速增长趋势,经查阅2016年以来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后发现,较多案件一般无无异议理由,借此实现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迁移财产等违法行为,但可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中断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审判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高警惕,审慎处理。

二是程序衔接矛盾突出。由于民诉法对于执行异议审查部门的定位及审查程序未作具体规定,审查权限及审查范围未有明确界定因此,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故而导致处理执行异议的两大部门(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部门)经常相互扯皮,致使部门间的关系恶化以及衔接中断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干扰性大。此类生效法律文书的共性在于均没有考虑到争议标的物已被采取执行措施这一现实情况,裁决结果的正文内容大都是将执行标的物归属给案外人,或者是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为案外人拥有;如此一来,导致与执行措施相冲突,干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因此如何处理这些执行依据相冲突的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是否应当援引这些法律文书,是执行异议诉讼审理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四是裁判尺度不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一执行标的多项权利并存,它涉及权利性质的判断和权利冲突的处理规则,判断标准为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生效标准非常难以把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明确列举了执行异议的审核标准,借助这些列举的执行异议审核标准可以审理大多数案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综上所述,该规定对于一些案件中的失常问题和双方的意见统一,也会存在一些判断不统一、认知出现误差等各种问题。

 


 

责任编辑: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