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法官,感谢您秉公执法,为群众主持公道,才让我们这45名破产职工拿回安置费”!7月16日,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派5名代表为双桥区法院水泉沟法庭副庭长栾佳为送上锦旗及鲜花,对区法院法官秉公办案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栾法官表达了崇高的敬意。
2018年10月,被告承德市某日化公司委托拍卖行拍卖该公司位于市区一处房产,2018年11月,拍卖行将被告房产以750余万元拍卖给原告,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买受人(原告)须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18年11月原告康某某将成交价款的50%即379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将案涉房屋陆续交割原告。2019年6月原告将剩余成交价款50%即379万元转入拍卖行账户,但因过户税费由谁承担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便将被告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对自己转入拍卖行账户的剩余成交价款50%即379万元进行冻结,暂停支付给被告。
双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案涉房屋为某公司破产后作为破产安置职工费用抵给被告的,因此涉及45名破产职工切身利益,他们大多家庭生活困难,依靠这笔安置费用养老度日。在审理此案时,被告情绪十分激动,甚至一度怀疑办案法官与原告有关系,必然倾向于原告,案件主办人栾佳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劝解被告方控制情绪,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并指导被告方选出诉讼代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判决《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本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要求区法院依法解除对原告转入拍卖行账户的剩余成交价款50%即379万元的冻结,尽快将该款项给付至45名下岗职工家庭。区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原告说明情况,但原告以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为由拒绝解除冻结,案件主办人栾佳为耐心向原告及诉讼代理人释法明理,告知解封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金钱给付义务在先,不能把原告方因税费问题未办理过户的责任强加给对方,原告方最终对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异议,2020年7月,拍卖行依据本院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冻结款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45名破产职工一次性拿到了剩余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