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庭长,感谢您多次耐心的调解,您的劝导和教育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带给他人的伤害,幸好小月(化名)得到了及时救治,否则我将良心难安”!7月6日,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康某手持锦旗来到双桥区法院对调解此案的大石庙法庭庭长王志刚表示感谢。
案件回放:2019年6月,被告康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村里狭窄的小路上行驶,将正在路边玩耍的小月撞伤,随后,康某拨打急救电话将小月送往医院,医院最终诊断小月头颅、左足背软组织损伤,左胫骨闭合性骨折等,在小月住院期间,康某并没有来看过被撞伤的小月,也没有对其提出经济补偿,小月的父母见康某没有诚意及悔过的表现,便一纸诉状将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康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0年5月,双桥区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在明知案件里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牌照,并且已经报废的情况下,仍然在马路上驾驶,还撞伤了行人,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由于双方当事人为一村村民,远亲不如近邻,区法院王庭长决定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康某在法官调解后,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总计3万多元的赔偿金额对自己来说数额较大,对于收入较低的康某来说,不能一次性付清赔偿金额,王庭长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对双方赔偿方式及金额进行多次调解和电话沟通,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赔偿。
区法院及时调解,并促使被告康某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使得原告小月的伤得到有效治疗,避免了双方矛盾升级。现在小月伤势已好转,其父母对区法院调解工作表示感谢。经过王庭长的引导和教育,康某也从此次事故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并表示以后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类案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