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区法院执行局替我主持公道,不然还不知道他要拖到什么时候呢,难道法院判过的案子还可以不执行吗?法律可不是儿戏!”执行申请人柴某握着执行局干警的手激动地说。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无号牌大力神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双桥区武烈路金龙建材城前路段将柴某淼(未成年人)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2017年8月23日,双桥区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柴某淼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多方了解案情,并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促成双方和解,被告人李某同意赔偿原告柴某淼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757.00元。
案件经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李某并未按照调解书按期给付赔偿款,反而心存侥幸,以外出务工为名,逃避履行责任。原告柴某淼父亲多次上门讨要赔偿款无果后,只好向法院求助,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执行局干警多次赶赴被执行人家中,对其家人释法明理,并督促李某父母劝解李某回家履行法律义务。最终,李某在执行局干警与家人劝解下返回家中。执行局干警经过详细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后,发现李某年纪尚轻,无固定职业,且父母年纪老迈,身体多病,家庭贫困,没有强制执行的经济基础。只好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尤其是被执行人李某的思想工作,告诉他法律不是儿戏,拖着、赖着解决不了问题,必须要承担起法律责任,经过执行局干警的多次入户沟通,终于促成了双方执行和解。
2019年6月14日,在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的不断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正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某承诺在法定赔偿款38757.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9757.00元,并在调解之日分两次当场支付柴某赔偿款4000元整,剩余的35757.00元赔偿款将以每月20日前支付2500元的形式进行分期支付,申请人柴某对此调解表示同意。至此,双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李某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