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一起定作人与物业服务公司因承揽合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几经波折,在双桥区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11年8月,王某与承德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小区楼房防水维修合同,双方约定由王某为承德市某小区住宅楼进行部分疑难防水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约定了价格,并约定维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签字报给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付工程款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为56户业主进行了防水维修施工,但施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该物业公司仅付王某工程款5000元,尚欠8万余元。
几经催要,该物业公司一直未给付欠款。无奈,2014年10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承德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双桥区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承德某物业服务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剩余款项82780元。但被告某物业公司以公司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后经原告王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双桥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但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状况不景气,一直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2017年8月,该物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法官再次对该案进行执行,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前任法定代表人所欠债务为由,拒不履行该公司所欠王某债务。后执行法官将该公司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曝光,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按法定程序对该物业公司办公用品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场所进行了搜查,经查,搜出现金5561元,并当场对现金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扣押。在法律面前,迫于强大的压力,被执行人不得不低下忏悔的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最终达成和解。
后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