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承德市中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践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11月16日上午,双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宗秀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审判员谭振、人民陪审员马文顺组成合议庭,分别对武某、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慧出庭支持公诉。双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及其他群众30余人观摩旁听了两起案件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23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皇瑞顺凯达歌厅大厅内,被告人武某酒后与被害人苏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武某用碎啤酒瓶将被害人苏某脖子划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苏某伤情是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受伤后到市中心医院治疗,留院观察15天,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10153.32元。为实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审判效果,院长直接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调解,讲情理、讲法理,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在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依法得到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孙某家与曹某、白某一起喝酒。黄某来到孙某家中参与喝酒。期间汪某与黄某发生口角,后汪某用啤酒瓶击打黄某头部,致黄某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银受伤后到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20天,花费医疗费63439.81元。
两起案件庭审活动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庭审规范有序,给予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人武某、汪某当庭认罪。合议庭分别对该二起案件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110501.81元。
今年以来,双桥区法院坚持以院、庭长办案作为带动审判质效提升的重要抓手,实现了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有力的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此次刘宗秀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履行了其作为员额法官的办案职责,更好的发挥了院长审判经验丰富的特长优势和在执法办案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了广大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快办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全院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