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拖欠王某借款到期未能归还而被王某起诉至双桥区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吴某及高新区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至迟应于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虽经案件主办人多次督促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及汽车修理公司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拒绝给付所欠各种款项。本院依法决定对由被执行人吴某担任董事长的该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公开搜查。
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企业后,迅速对该企业的公司大门、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办公室进行了有效控制,并立即切断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跟外界的联系。同时由案件主办人向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同时还是该案的另一被执行人)宣读了搜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否则必须于十分钟内向本院提供该公司的财务账簿,同时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打开交由执行人员进行搜查。被执行人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摄于强大的压力,一改往日执行过程中的满不在乎甚至是些许骄横,立即向执行干警提出履行各项金钱给付义务的请求,并主动提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最终使这件多次执行无果的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