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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商业中心失火案所涉143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圆满执结完毕
  发布时间:2013-11-11 15:52:34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官集中向涉永兴失火143名商户发放执行标的款
  近日,双桥区法院执行局集中向因承德市南营子大街永兴商业中心失火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43名商户,发放执行标的款190万元,涉案人数众多,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案圆满执结。

  2010年11月17日2时18分,位于承德市南营子大街21号永兴商业中心一层商铺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因协商不成,原告赵某等143名商户向双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承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承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某(某内衣店的业主)、朱某、虞某、康某、李某(某内衣店房屋的租赁方)七被告共同赔偿其因此次失火事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因该案涉及商户多、处理不当可能引起涉诉信访。双桥法院十分重视,专门成立由副院长宋一民同志负责的专案组,负责该系列案件的审理、执行和信访等事项。

  经两级法院审结后,2013年4月中旬,该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专案组成员执行法官吕文胜先后走访、约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认为此案是客观原因所致,并非主观过错,故此不同意赔偿,表示不履行判决。其中五户被执行商户表示要开始信访、申诉。

  执行法官为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提取了该公司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促使被执行两个公司同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同时法官积极主动与被执行人中的五商户沟通,讲解判决,逐步消除了被执行五商户的消极想法,在法官的劝导、解析下,息诉服判,同意主动履行判决,接受执行法官的和解工作。

  法官再次开展和解疏导工作,并通过与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及家属联系,做通被执行各方思想工作,吕法官迅速将执行进展情况向专案组汇报,执行局召开执行专案分析会,并快速制定执行和解方案、赔偿款分配方案。

  最终被执行各方与申请执行143名商户达成共识,190万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到位。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