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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案件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14-05-28 17:22:01 打印 字号: | |
  一、民事起诉状正本、副本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一致。

    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

    起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与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和指派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可提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起诉人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份证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居民身复印件。

    起诉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的证据

    (一)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1.买卖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交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

    2.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提交土地使用证。

    (二)可以提交的立案证据

    1.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2.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交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3.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交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5.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6.买卖农村房屋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人表示同意的证明材料;

    7.诉争房屋占有、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